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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在对珠海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烯烃项目一期工程进行扩能改造,在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后,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经查实,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7500元罚款。
特别提醒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和备案都会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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