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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54.6万元/辆!北京燃料电池汽车连补4年! 当前滚动

时间:2023-04-13 13:56:32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月12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将对940辆车按使用年限发放奖励资金,最高的是31吨以上重型货车(系统额定功率≥110kW),第一年市级奖励资金是每辆54.6万元/辆,在四年中给予不同的奖励资金。


(相关资料图)

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加快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和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主要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结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年度任务,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二、应用场景

(一)省际间专线货运

在京津冀范围内,支持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省际间各类物资运输示范应用,重点推广北京-天津、北京-唐山等货运专线。

(二)城市重型货物运输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水泥混凝土、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

(三)城市物流配送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以下的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应用。

(四)城市客运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10米以上燃料电池大型客车,开展城市观光、旅游接驳、高校及企事业单位班车通勤、科技产业园区摆渡等客运示范应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牵头,会同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二)基本条件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三)项目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于任何一个示范应用项目,一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一个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只能通过参与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的方式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按照《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加盖各组成企业公章,准备相关材料,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申报材料(1式6份)报应用场景主要相关区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表》及上述申报材料于2023年4月25日17:30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项目遴选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拟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支持方式

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

七、监督考核

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考核任务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应用项目,达到中央考核要求。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指定的第三方平台。每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在第二年度内示范的车辆,本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万公里,此后两年每年度的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25万公里,且车辆在示范城市群内用氢行驶里程比例需达到80%以上。不签署考核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示范应用项目。

八、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联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吴志全 55578303

市财政局  张 鑫 55592204

材料(电子版)提交邮箱:wuzhiquan@jxj.beijing.gov.cn

材料(纸质版)提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A座406室

材料接收联系人:王圣鼎 57079847

附件:1.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2.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3.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

4.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表

5.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车辆信息接入指南

6.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11日

附件6

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

一、支持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车辆推广奖励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具体详见附表)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对示范期内用氢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在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

整车制造企业需按照扣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的价格销售,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整车制造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非本市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须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整车制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整车制造企业公章。

(二)车辆运营奖励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车辆运营奖励资金按照应用场景内车辆用氢行驶里程总和,以万公里为单位取整计算。

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车辆运营企业结合燃料电池汽车在核算年度内用氢行驶里程情况,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车辆运营企业公章。

(三)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

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执行。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加氢站建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氢站站内设备设施、土建工程完成消防、环境、气象、住建等部门核查验收的证明文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建设企业公章。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加氢站运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运营企业公章。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调整。

(四)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

对符合中央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研发及推广给予市级奖励,奖励标准按中央奖励标准1:1执行,具体标准、细则等待中央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发布。

二、资金拨付

(一)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

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资金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通过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其中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至整车制造企业(或前述销售机构),运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至车辆运营企业。未通过中央年度考核,当年度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资金不再拨付。通过中央年度考核后,中央推广奖励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

燃料电池乘用车暂不列入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支持范围。燃料电池环卫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不享受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以加氢站内压缩机12小时的额定工作能力为基准,将加氢站划分为额定工作能力≥1000kg和额定工作能力≥500kg两类,结合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审核结果,经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审定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规模及企业名单,于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至加氢站建设企业。

(三)加氢站运营补贴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结合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审核结果,经线上初筛、现场核查、线下审核和专家评审,审定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规模和企业名单,于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至加氢站运营企业。

加氢站运营补贴拨付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调整。

中央氢能供应奖励资金,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通过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由市城市管理委拨付至加氢站运营企业。

三、附则

申报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针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取消申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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