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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万元!发电量0.1元/千瓦时补贴!浙江海盐出台氢能奖励政策

时间:2023-07-07 14:11:07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6月26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其中提到:


(资料图片)

推进三大产业共同发展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对投资强度达到履约要求,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新引进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限额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限额1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属于氢能产业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8%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总额限额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加大重大技术突破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5.加强研发投入支持。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实施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外协实际支付经费30%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6.加强创新平台支撑。经认定,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7.加强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围绕产业发展共性需求,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40%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8.支持企业参展参会。企业参加非政府指令性或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内贸展会,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每年补助总额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9.加强各类金融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利用国有资本依法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引导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创新产品,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23.加强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荐团队或引荐人,经县商务局认定,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的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1%,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4.鼓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5.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三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每年限额50万元。支持企业在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通过租赁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设备,补贴标准为租金的50%,单台设备每月限额5000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谋划“氢能社区”“零碳工厂”设计和建设,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氢经济”,构建“氢能社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6.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给予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第一年20元/千克、第二年15元/千克、第三年10元/千克的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7.支持企业氢能储运。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含罐体)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8.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1的补贴。对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的车辆,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经认定后给予奖励。鼓励政府公用及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车辆,推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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