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
【资料图】
2则复函
事关义乌两家医院
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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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你院《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院内车辆规范化管理,加快车辆流转,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放1小时(含)免费;停放1至4小时(含)收费3元/车次;停放4至8小时(含)部分加收1元/小时;停放8至24小时(含)部分加收2元/小时;停放24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二、停放超过4小时的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车尾数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大型车可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制式执法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予支付停车费用。
四、你院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复函自2023年5月20日起执行,原《关于浙医四院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义发改费〔2018〕4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0日
关于调整中心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义乌市中心医院:
你院《义乌市中心医院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院内车辆规范化管理,加快车辆流转,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放1小时(含)免费;停放1至4小时(含)收费3元/车次;停放4至8小时(含)部分加收1元/小时;停放8至24小时(含)部分加收2元/小时;停放24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二、停放超过4小时的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车尾数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大型车可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制式执法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予支付停车费用。
四、你院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复函自2023年5月20日起执行,原《关于市中心医院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义计费〔2005〕12号)、《关于市中心医院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义发改费〔2006〕18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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