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料图)
为进一步加强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财政局起草了《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500号市农业农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秸秆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1845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补助对象为符合秸秆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要求的镇街道。
(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补助对象为申报并通过验收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补助对象为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的双孢蘑菇种植户和10亩以上的芦笋规模种植户。
二、补助标准
(一)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对符合秸秆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要求的镇街道,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根据稻麦播种粮补核查测绘面积,给予10-20元/亩补助。经评价考核后90分以上的前三名镇街道按20元/亩补助,70-89分的后三名镇街道按10元/亩补助,其余镇街道按15元/亩补助,未达到70分的镇街道不予补助。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面积由北斗管家系统或自带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与稻麦播种核查面积比对核准,北斗管家系统及自带定位系统核查作业面积不应大于稻麦作物粮补核查测绘面积。当评分相同时,按秸秆机械化离田核准面积占比大小进行排名。
(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完善、设备购置、技术示范和推广及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对开展清洁化生产的双孢蘑菇主体给予0.3元/平方尺;对开展清洁化生产的芦笋种植规模户,给予120元/亩的补助;其他食用菌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操作程序
(一)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
1.申请主体:符合秸秆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要求的镇街道。
2.申报程序:各镇街道于每年2月底对上一年度秸秆还田、机械离田、禁烧巡查、秸秆收集点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工作,按时将《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资金评分表》(附件1)、《平湖市农作物秸秆收集点审核表》(附件2)和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上报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符合本细则的自评工作按照本细则实施。
3.提供资料:(1)《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资金评分表》(附件1)。(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3)《平湖市农作物秸秆收集点审核表》(附件2)及土地租赁协议。(4)其他相关照片等佐证材料。
4.核查评审。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结合日常巡查进行审查,对各镇街道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汇总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补助清单。
5.资金下达。农业农村局起草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补助清单并提交市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结果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该项资金发放文件,并核拨资金至各镇街道。
(二)秸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2021〕149号)贯彻执行。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
1.申请主体:符合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双孢蘑菇种植户和10亩以上的芦笋规模种植户,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需达到80分(含)以上。
2.申请程序。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上报申请表,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主体种植面积、秸秆综合利用、基地环境和环境排查交办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主体开具面积认定证明和无督查(巡查)交办问题通报证明,并将通过审核的主体名单在镇街道和主体所在村进行公示满7个自然日后,将《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6)和主体申报台账资料上交至农业农村局。
3.提供资料:(1)主体营业执照或身份证。(2)《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请表》(附件4)。(3)对照《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表》(附件5)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照片(附径纬度、时间水印)。(4)由所在镇街道开具面积认定证明和无督查(巡查)交办问题通报证明。
4.核查评审。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申报主体对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汇总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补助清单。
5.资金下达。农业农村局起草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清单并提交市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结果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该项资金发放文件,并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发放到补助对象。
四、附则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1.平湖市XX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评分表
2.平湖市农作物秸秆收集点审核表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请表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表
5.XX年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