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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看热讯:土地私有化发展,以及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

时间:2023-03-06 19:05:11    来源:莎谈史记

战国时期, 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 。随着井田制的解体,“ 国人”耕作的份地首先私有化,贵族们也将自己名下所占有的土地转化成私有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导致土地的买卖大量出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肯定了土地买卖行为 。例如,在商鞅变法中,就将土地买卖明确规定为合法。由于土地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所以战国时期的各个社会阶层,都对土地买卖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战国晚期赵国的将军赵括,就把赵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另外,一些大商人和高利贷者,也纷纷把高额利润转移到土地上来,使得土地买卖行为更加频繁。 土地买卖的发展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地私有化的进程,强化了土地私有的观念。

土地所有制度的变化,使国家的 赋税征收制度 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一种普遍的土地制度形式,古老的籍法、贡法或彻法都不能适应新型土地制度的需要,因此 到战国时期,各国都普遍实行了按土地数量征收赋税的制度。

按地征收赋税的制度,早在春秋中晚期就已经出现,到了战国时期这种赋税形式发展成为当时的“常征”。《墨子·辞过》中说:“以其常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 其中的“常征”,就是指向百姓征收田地税。 当时田税的税率,一般是亩产量的十分之一,所以叫做 \"什一之税\" 。

土地所有制度的变化,还使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土地私有化的第一个结果,是 促成了一个自耕农阶层 。由于村社制度的瓦解,原先拥有一小块份地的国人和庶人转化成为小土地私有者,他们自耕自种,除一部分收入要交给国家外,产品都为自己所有,这个新兴的社会阶层,就是自耕农。

自耕农除了要交纳田税之外,还要为国家承担兵役、力役及其他各种苛捐杂税。 当时的这些自耕农,一般是五口之家,每家占有田地百亩,男耕女织。尽管每个自耕农的经济规模很小,但他们却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及兵役、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所以 各国对于这些小自耕农阶层,都普遍采取鼓励发展的政策。

商鞅变法时就明确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充实秦国的自耕农阶层。另外,为了保证赋税及兵源,战国时期各国对于自耕农阶层都采取了严格控制和严格管理的政策,将他们用什伍制度编制起来,不准他们随意迁徙。

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除从旧贵族中转化出一部分地主以外,各国普遍实行的奖励军功政策更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快造就了一大批新式地主。例如,魏国的将军公叔痤因为有军功,就受到了一百四十万亩土地的赏赐。吴起在任魏国河西守的时候,也曾悬赏过能攻克小亭者,其中就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的内容。魏国考选“武卒”,选中者就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宅。秦国的商鞅变法,明确规定要“依军功行田宅”,即根据军功占有田地和宅屋地。 由于战国时期各国之间的战争十分频繁,很多人通过建立军功成为地主阶级。

此外,一些大手工业者、大商人及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在各国重农抑商政策的推动下,也不断将其巨额利润转化为土地财产形式,由此形成一个 新式的商人地主阶级 。当然,平民通过努力劳动,发家致富,购买土地,也可以晋升到地主阶级当中。

与地主相伴生的是佃农和雇农。 地主阶级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土地兼并的过程。土地兼并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大批自耕农的破产。这样, 一方面,破产的农民为了生存,便只有去耕种地主的土地,从而成为佃农和雇农。另一方面,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也不可能自己去耕种,他们或者将田地租佃给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雇用一部分人手来耕作,这就维持了佃农与雇农阶层在社会中的存在。

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一方面要按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向国家交纳田税,另一方面,又要向耕种自己土地的佃农或雇农收缴田租,这是 战国时期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关系 。在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中,这种经济关系一直是最重要的经济形式之一。

战国时期,除土地私有制以外,还存在着一种 国家授田制度。 这种授田制度,根据国家掌握的户籍,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地。例如,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就实行了按户籍身份授田的制度。《秦律· 田律》记载:“入顷刍颠,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桑二石。\"在魏国,商人、店主、赘婿等几类人由于身份低下,不能单独立户,因此也就不能授予土地。

授田制度是在国家掌握大量土地的情况下实行的一项土地制度,从《秦律》的记载来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督促垦田,保证农业生产的规模。但是不容置疑的是, 授田制度的实行,必然会在社会上造就大批的自耕小农。

关键词: 战国时期 地主阶级 土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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